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13.pdf線上免費下載
1總則
1.0.1為加強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定智能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合格評定標準,保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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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系統檢測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2.1.2整改 rectification
對工程中的不合格項進行修改和調整,使其達到合格的要求。
2.1.3試運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統安裝、調試和自檢完成后,系統按規定時間進行連續運行的過程。
2.1.4項目監理機構project supervision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1.5收小acceptance group
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形成的、承擔驗收工作的臨時機構。
2.2符號
HFC——混合光纖同軸網
ICMP——因特網控制報文協議
IP 網絡互聯協議
PCM 脈沖編碼調制
QoS——服務質量保證
VLAN——虛擬局域網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系建筑智能化系統安裝、調試、自檢完成并經過試運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儀器設備對系統功能和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和測試并給出結論。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3.1.3系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試運行中出現系統故障時,應重新開始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0h。
3.2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
3.2.1 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應檢查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圖紙會審記錄;存在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時,還應檢查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
3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4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
5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6自檢記錄;
7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8試運行記錄。
3.2.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2.3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50606的規定。
3.2.4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
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1的規定;
2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50606的規定。
3.2.5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2的規定。
3.2.6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
3.1.3系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試運行中出現系統故障時,應重新開始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0h。
3.2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
3.2.1 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應檢查下列內容:
(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3的規定。
3.2.7自檢記錄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4的規定。
3.2.8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驗收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5的規定。
3.2.9試運行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6的規定。
3.2.10軟件產品的質量控制除應檢查本規范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檢查文檔資料和技術指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軟件的使用許可證和使用范圍應符合合同要求;
2針對工程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測試報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測試結果應符合工程項目的合同要求。
3.2.11接口的質量控制除應檢查本規范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口技術文件應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術文件應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圖、接口位置、接口類型與數量、接口通信協議、數據流向和接口責任邊界等內容;
2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修訂的接口技術文件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接口提供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字確認;
3接口測試文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口測試文件應包括測試鏈路搭建、測試用儀器儀表、測試方法、測試內容和測試結果評判等內容;
4接口測試應符合接口測試文件要求,測試結果記錄應由接口提供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簽字確認。
3.3系統檢測
3.3.1系統檢測應在系統試運行合格后進行。
3.3.2系統檢測前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技術文件;
2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3自檢記錄;
4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試運行記錄。
3.3.3系統檢測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組織項目檢測小組;
2項目檢測小組應指定檢測負責人;
3公共機構的項目檢測小組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組成。
3.3.4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依據工程技術文件和本規范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及檢測方法編制系統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經建設單位或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2應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系統檢測的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3系統檢測應按照先分項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順序進行,并填寫《分項工程檢測記錄》、《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和《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
4分項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1的規定;
5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2~表C.0.16的規定;
6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1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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